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日益增长和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险成为保险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涉机动车保险纠纷也屡见不鲜。据统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近五年共审理相关案件5891件。为有效预防纠纷发生,促进保险行业有序发展,昌平区法院发布多起典型案例,为大家提供避坑指南。
借用私家车开网约车,发生事故无法理赔
2022年3月,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保险期一年,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保险单“重要提示”部分记载了责任免除等条款。保险公司也向刘某发送了提示短信。后刘某将车辆交付崔某使用。某日,崔某驾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经相关部门认定,崔某负全责。9月13日,保险公司出具拒付通知书。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5.5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崔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根据免除保险责任条款,其赔偿申请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付。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了公估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显示崔某实名注册网约车账号292天,累计完成订单292单,近30天累计流水14702.39元。且事故发生当天,崔某共承接网约车业务十余单,事故发生时距离其最后一笔订单仅相隔十几分钟。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是否变更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对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刘某将车辆交付崔某使用,崔某从事网约车运营,使用非营运车辆进行营运活动。且事发当天,崔某从事网约车运营十余单,虽其表示事发时未处于营运状态,但根据常识可知,网约车业务的各笔订单之间不可能完全实现地理位置和时间的无缝对接,司机在拉完一单业务后,通常车辆会处于巡游状态,以便等待网约车平台派发下一个订单。经查,事故发生时距离上一单仅十余分钟,无法排除崔某当时正处于等待下一个订单过程中的合理怀疑。即使崔某确已收车,也无法改变其更改车辆使用性质的事实。同时,保险公司已尽到提醒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越野车翻车受损,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支持
2021年10月3日,刘某驾驶车辆所有人为宋某的越野车,在内蒙古自治区某地发生翻车,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多处受损,无法正常行驶。后该车辆被拖回刘某居住地,并支出施救费、车辆维修费等十余万元。越野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车主宋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财产损失、拖车费、施救费共计13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对于车辆损失事实无异议,但经鉴定可确定车辆为非法改装车,改装车体等部分也不符合国家车辆管理规定。此外,结合事故发生地点、环境可以证明,事发在沙漠无人区,并非正常通行道路及环境,符合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使风险程度增加,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鉴定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该车改装情况不会对车辆安全驾驶性造成影响。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越野车的特性及使用范围看,其本身即可能涉及沙漠等特殊道路的行驶,保险公司在承保时知晓车辆性质,故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沙漠地带、不是在正常道路上行驶为由拒赔依据不足;此外,保险公司提交的事故现场照片仅能证明涉案车辆在沙漠中行驶,尚不足以证明存在竞技等情况。越野车本身就是一种为越野而特别设计的汽车,具有一定的越野行驶能力,能在崎岖地面行驶,因此被保险车辆在沙漠中行驶并不超越其使用性能和使用范围,也不违反被保险车辆的使用用途。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的使用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宋某车辆维修费、施救费等共计130521元。
车辆被烧“私了”后理赔 车主返还部分保险金
昌平区某大院内停放的汽车发生火灾,造成刘某的小客车在内的多部车辆不同程度烧损,后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王某雇佣的工人施工作业产生的火花引燃可燃物所致。火灾发生后,王某与刘某签订书面协议一份,约定王某赔偿刘某4.5万元,由刘某自行报保险额6.72万元。刘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辆损失险、车损不计免赔条款,保险金额为69023元。后刘某向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并明确声明未从第三方获得赔款,且未放弃对第三方的追偿权利。保险公司遂向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69023元。
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后,曾起诉王某要求赔偿69023元。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发现王某曾向刘某转账4.5万元,后法院判令王某赔偿保险公司剩余赔偿款24023元。
因刘某收取王某4.5万元赔偿款,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行使部分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保险公司4.5万元。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刘某所有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刘某赔偿损失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但因刘某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时未告知其与案外人王某签订协议的情况,因此重大过失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部分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相应的保险金,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返还保险公司45000元。
观察思考
增强风险意识 理性投保理赔
法官通过梳理审理的案件发现,当前涉机动车保险纠纷案件存在四大特点:一是案件类型呈现新型化复杂化特点。涉网约车等新型保险纠纷增多。二是争议问题涉及保险各环节。主要集中于车损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三是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保险公司通常对修车费、车辆贬值损失等申请鉴定。四是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失信行为频发。部分保险代理人存在销售误导、夸大保险责任等行为;部分投保人隐瞒车辆情况,甚至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骗保。
实践中发现,一些车主对保险机制认识不足,购买保险时往往热衷于对价格的比较,忽视了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权责义务关系、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和除外责任范围的了解,认为保险是“万能钥匙”。对此,法官提示,投保人应增强风险意识和合同意识,投保时应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相关情况及条款内容,尤其是涉及保险责任范围、免责事由、免赔率、施救费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如何购买,避免盲目型投保。
当前,网约车、顺风车成为大众出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私家车车主也利用闲暇时间接单赚取外快。当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通常以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为由拒赔。法官建议广大车主,投保时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当车辆性质发生变化或出现改装、加装情形时,投保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告知车辆状况,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险种。
随着保险市场和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与成熟,电子保单广泛普及,具有快捷、便利、环保等诸多优势,但保险公司应尽到的提示说明义务相较于面对面投保方式更为严格。法官建议,保险公司应使用尽可能简单明晰的语言最大限度对免责条款所涉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并通过在网页上使用不同颜色或字体标注、强制弹窗、自动播放视频等形式予以提示。此外,建议对投保人身份真实性进行验证,并建立完善网络投保交易的可回溯记录,以便在后期发生纠纷时举证。(牟文洁 李定娓 纪玮)